实事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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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应有公共艺术的话语权

时间:2004-1-29文章作者:陈履生
  
  在中国美术馆展出的“袁运甫教授五十年艺术回顾展”(1月7日),不仅展示了袁运甫先生50年来的艺术成就,同时也展示了由他那些作品串联起来的新中国美术发展的历程,以及由这些作品所引发的对当代美术诸多问题的思考。人们给与了袁先生的艺术成就以很高的评价,其中称他为“当代公共艺术的奠基人之一”则具有特别的意义。袁先生确实为中国当代公共艺术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当代公共艺术的现实问题也向他以及其他从事公共艺术的艺术工作者提出了新的问题。

  虽然现在对于公共艺术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大家的共识都没有偏离它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的范围不同于过去比较简单的室内陈设和布置,也不是专指一些公共场所的雕塑和壁画。公共艺术有着更广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人文。当代公共艺术应该体现当代艺术的特点,把环境中的艺术从美术家的个人视野扩大到符合公共审美利益的视野之外,这种具有时代性的特点和任务,在运作中显然不是那种反映个人意志的组织和策划,而是以体现公众意志和话语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体现,并以尊重公众对于环境的要求和利益为前提。同时,公共艺术也应该视为当代文化成果之一,受到尊敬和保护。

  在经济不发达时代,公众对于公共艺术环境是一种随遇而安的擦肩而过。而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建设的工程少,但是,领导关注的焦点集中,像不同时期出现的人民大会堂和首都机场中属于公共艺术的部分,都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因此,也产生了许多能够代表时代艺术成就的耳熟能详的作品。在首都机场壁画之后,尽管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建设规模也远远超过以往,属于公共艺术的室外雕塑和室内壁画在总量上也大大超过此前,可是,人们能够说出多少具有共识性的优秀的公共艺术作品。而回顾机场壁画以来又有多少优秀的公共艺术遗存,仅有的一些也在拆建和翻新中荡然无存,曾被载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的《赤壁之战》,在武汉晴川饭店的装修中被拆毁,4作者状告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经过一年多的法庭审理,于2003年年底以画家的败诉而告终。其中法院所认定的“晴川公司拆毁《赤壁之战》壁画,是对自己的有形财产进行处理”,并未侵犯画家们对该壁画所拥有的著作权,这一结果非常值得深思。当然,这也很容易让人想起袁运甫先生为北京饭店创作的大厅壁画被毁,以及全国一批最著名的画家所创作的首都机场壁画的命运不祥。国家缺少保护公共艺术遗产的法律,社会缺少保护公共艺术素养,是影响当代公共艺术发展和成果累积的一个主要问题。

  影响到当代公共艺术发展和成果累积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公众对于公共艺术缺少话语权。一些拥有有形资产的政府机构或单位也把公共环境作为自己的资产,肆意建设和拆毁,而全然不顾公众的审美需求和审美感受。在2004年新年将至的时候,北京西单大街的两侧安放了一组近200件被称为雕塑的作品,两米多高的金色木筷插在碗中,一字排开,每双筷子中安有一时钟,作者和建设者是想“以独特的方式祝福人们新年吉祥如意,丰衣足食”。可是,在媒体报道数日之后,就有民俗专家指出这是与传统丧事中的“吃倒头饭”和“送终(钟)”相关,同样是在媒体反映数日之后,这组雕塑被拆除。显然,建设中的是否建、如何建,在这里公众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有权力的人给公众看什么,公众就是看什么,也不管公众是享受还是遭罪,公众在公共环境中只能是被动的接受。类似这样的问题,可以随意在全国上下各类公共环境中找出无数的事例,因此,公众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当代公共艺术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那些物质性的环境污染是直接侵害了公众的身体,那么,这种属于精神性的环境污染则间接伤害了公众的精神,它不仅影响到公众的生活素质和情趣,同时也影响到当代文化的形象。治理物质性的环境污染,国家重视,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还设立了各级的政府监理部门;而这种精神性的公共艺术环境的污染,因为没有直接伤害到公众的身体,所以,治理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现在已经到了不能不关注、不能不治理的时候了,而治理的根本就是要还公众应有的决定公共艺术环境的话语权。

新闻背景
《赤壁之战》4画家索赔百万终审败诉

  曾被载入中国美术史册的壁画名作《赤壁之战》,在晴川饭店装修过程中被拆毁,创作这幅壁画的4画家状告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索赔100万元。经过一年多的法庭审理,这场侵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画家们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协议,委托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4位画家创作壁画。1983年8月,《赤壁之战》制作完成,固定在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的墙壁上,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按协议约定支付了9180元稿酬和相关费用。

  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被评价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但就在当年六七月间,晴川公司对饭店进行整体翻修时,拆毁了这幅壁画。

  4画家痛心不已。去年12月,他们以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本报从去年4月10日起曾作连续报道)。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当初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未对《赤壁之战》壁画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应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省美术院出具的证明表示,该壁画的创作者蔡迪安等4人拥有著作权。但蔡迪安等创作完成这幅壁画后,将作品原件交付给委托人原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对方支付相关报酬后取得了该作品的所有权。晴川饭店于1995年合资组建后,《赤壁之战》壁画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转归晴川公司所有。

  市中院认为,美术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与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可分离的两种不同权利,4画家享有该壁画的著作权,晴川公司则享有该壁画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晴川公司拆毁《赤壁之战》壁画,是对自己的有形财产进行处理,并未侵犯画家们对该壁画的著作权,故判决驳回了画家们的索赔请求。

  4画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认定了一审认定的事实,终审维持原判。(原载《长江日报》2003-12-16)
  
-艺术研究-中国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