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游戏为假画拍卖护航

时间:2003-4-22文章作者:陈履生
  
  最近,南京的媒体都在关注和报道一桩书画拍卖官司。这桩诉讼案件虽然发生在南京,但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在其他地区的拍卖会上,而此案的最终解决也将影响到类似案件的处理,因此,事件本身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被告一买家拍下了14件总价款及佣金共计580250元拍卖标的物,并当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此后,该买家仅支付了4件拍品的价款151250元,其余10件拍品买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后拒不支付价款,而且不受领拍卖标的物。为此,拍卖公司将买家送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拍卖佣金及佣金损失858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受领拍品的保管费用12879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4000元。可以说,这样的案件并不新鲜,而且双方各执一词也是各有各的道理,如果将这些道理综合起来,即能看出是一场因为文字游戏而引发的官司。

  拍卖方认为:自己曾在“拍卖规则”第七条中说明:拍卖标的一经成交,若因瑕疵问题引起的各类纠纷,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而“拍卖术语解释”的第九条又说:瑕疵是指包括作品的品质与真伪。由此可见,拍卖活动没有开始时,文字游戏就开始了——“瑕疵”是什么?拍卖方的自我解释是——“包括作品的品质与真伪”——如果单纯从文字上看,“瑕疵”只是说明品质问题,假如也包括真伪的话,那至少可以说是不明确,而这种不明确就是一种文字游戏。作为一项商业活动,品质的问题是一方面,真伪的问题是另外一方面,两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这种文字游戏显然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果从买家的利益考虑,拍卖方应该明确告示买家所拍卖的作品即不保真也有可能是假,正好像烟草公司告知吸烟人吸烟有害健康一样。但是,如果有这样的明示的话,那么,它又与不能售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拍卖公司说本场拍卖都是卖的假画的话,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这就出现了矛盾,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矛盾,为了化解眼前的矛盾就出现了文字游戏——有可能是真;也有可能是假。对于拍卖方来说,反正我已经告诉你了——好像是没有责任了,实际上却是难逃干系,因为自己设立的文字游戏已经为别人的游戏自己奠定了基础。

  对于买家来说,不要说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还有《拍卖法》第35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标的物的瑕疵。这也就是说,拍卖公司一定要告知买家关于拍品的“瑕疵”,你没有说是假,那一定是肯定了它是真,显然这里是不包含有中间状态。《拍卖法》第61条还规定:拍卖人未说明标的物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赔偿。可是上面这一句话的后面还有一句话——“拍卖人声明不能担保标的物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方面的矛盾,而这是关于法规之间的矛盾。不管怎么说,基于商业的“诚信原则”,任何一家拍卖公司都不愿意说自己拍卖的作品是假,或者说自己是拍卖假画的拍卖公司,如果真能这样的话,哪些诉讼也就不可能存在了。现在出现的诉讼就是因为不明确的文字游戏为不规范的拍卖活动护航,所以出现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当然,本案中还有其他许多问题,也都是一些老问题。比如鉴定的问题,这种话语权地位如何来确定,显然也影响到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被买家指认的包括钱松岩《三峡壮观》(084号)、亚明《岚山细雨》(152号)、林散之对联等在内一些作品,之所以被认为是假,是因为有被认为是专家的人说它是假,这又是一笔糊涂帐。专家也有个认定的问题,在出现冲突的时候,首先表现在拍卖方的专家体系和买家的专家的体系之间的冲突,而这种认定比具体作品的认定更为复杂,因为它已经超越了某一件具体的作品。
  
-艺术研究-中国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