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立法保护现代文化建设的成果

时间:2002-12-30文章作者:cnartw.com


位于天安门广场的革命博物馆的正厅内,两侧的墙面上还保留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美院教授黄永玉、周令钊创作的壁画

  湖北武汉有一桩壁画名作《赤壁之战》毁于装修的事件,最近,4位画家将晴川饭店、省旅游局等6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被毁的这件作品载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的“壁画卷”,被认为是“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显然,在湖北能够列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的壁画为数不多,而能成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的壁画,可能在湖北更是屈指可数,那么,这一作品理应得到厚爱和保护,可是被毁则已成为事实,令人深思。

  这一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国内其它重要建筑物墙上的壁画,也是厄运不断,先是北京饭店刘秉江、周菱创作的丙烯重彩壁画《创造·收获·欢乐》与袁运甫创作的青绿山水壁画《长城》,毁于装修,而现在人们更关心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壁画的命运。这些反映了一个时期文化成就的代表作品,都是现在文化建设的具体成果。拿首都国际机场壁画的诞生与其后来的状况来说,一方面它反映了文革之后历史转折时期的文化脉络,表现了中国现代历史前进的波浪起伏;另一方面也代表了一个时期内美术创作的成就和水平,积淀了文化发展的丰富内涵。这些作品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还具有历史价值,是历史的视觉表现,也是历史的见证资料。

  从保护当代文化建设的成果这个层面上看壁画的保护,是不需要太多的笔墨来论证,因为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但是,现实的状况是,面临着一种新型的甲方和乙方的关系,画家和物业的产权方成了一种雇佣劳动的关系,像壁画和其它艺术装饰都成了合同关系中雇佣劳动的结果,在著作权和产权分离的状况下,所谓的保护就完全取决于产权方。而具体的利益关系和认知水平会影响到在处理的结果,并由此带来现实难以回避的问题。以武汉的晴川饭店为例,就目前的状况,它既没有法律的责任去保护壁画,也没有具体的利益要求去善待壁画,而在商业的利益中以商业为目的的任何理由都有可能危及壁画,甚至影响到它的存亡。就壁画的创作者和壁画的所有者这两者关系来论,这之中还有一个必须正视历史问题,这就是它反映了特殊时代的创作体制,完全不同于现在市场化的创作,也不能等同于现在通行的甲方、乙方的关系。因此,保护的问题就相对复杂,甚至还会牵涉到所有权的问题。

  在当下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文化的建设和保护的矛盾关系实在是难以避免。这使我想起了西斯廷教堂中米开朗基罗的壁画,教堂和壁画的保护明明白白地反映了一种文化传统。在中国的历史上,不断的运动、革命和战争,把谁逼急了,带来的都是打砸抢烧,这也表现了破旧立新,除旧布新的另一种传统。在农业社会紧缺经济状况下形成的对新的憧憬,不仅影响到对一些事情基本的价值判断,同时还影响到文明的累积。而这一传统导引下的现实,我们看到大江南北到处可见的一个“拆”字,成为城市中比较独特的一个景观和最公众化的一个字眼,而随之而后的是各种“旧貌变新颜”的颂歌。现今的状况是,历史久远的文化遗存容易得到保护,以壁画为例,敦煌、永乐宫的壁画保护都不成问题,因为有具体法律的支撑。然而现当代的壁画或其它文化成果的保护就成问题,既不是文物就缺少保护的理由,不管你怎么说它是“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也没有用。如果我们把眼光放远一点,按照现实的状况发展下去,20世纪中期之后的壁画将在中国美术史上成为一片空白。除了壁画之外,还有20世纪中后期的建筑和城市面貌,都有可能成为稀罕之物。那么,我们应该替后代人想想,当他们从史书中看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壁画曾经有过的辉煌,到哪里去看对于他们来说已成为文物的原作。

  因此,应该从立法的根本上解决当代文化建设成果的保护问题,使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当代文化建设的成果传之久远,为人类累积的文化增高。如此,首先应该建立评估体系,对当代文化建设的成果进行必要的评估;同时制定相关的保护条例;国家也应该从保护的实效上加大保护的资金投入。只有从法律上、制度上建立必须的保护关系,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代文化建设的成果,才能从全局上控制当代文化建设的成果被毁的局面。
  
-艺术研究-中国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