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活动的认识论新审视

时间:2001-08-21文章作者:陈新汉
内容提要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显现。在审美活动中,审美对象不是审美客体。审美活动既具有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又具有客观根据的审美对象,审美活动就是认识活动。审美活动不同于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但它又具有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的双重功能,是二者的统一。认识活动包括认知、评价和审美,应该从广义理解的认识论来研究审美活动的机制。审美活动的认识本质马克思指出:“劳动创造了美”。人类在劳动过程中把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正是这种为我之物的形象使人感到情感愉悦,从而产生了美;也正是在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中,审美的感觉器官随着主体发展起来。从美的发生史来说,美的客体根据和主体根据是劳动过程同时创造的。马克思又说道:人“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在认识过程中,“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通过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发展相对应的感觉器官,呈现在主体意识中,从而使人“感到个人的乐趣”。乐趣就是美感。综合上述两个命题,马克思实际上对美作了规定: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显现。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美的内容,但本身不是美;具体事物的感性形象如形状、声音、色彩等是美的形式,但本身也不是美;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即“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成为在主体意识中的客体的“感性显现”,在主体中形成同构反应,从而使主体感受到主客体之间和谐的愉悦,才成其为美。从美的规定中可知,美与美感是同一的,表现为外在于主体的客观现象界为“美”,表现为内在于主体的主观现象域为“美感”,不存在超美感的美。把美与美感相分离,不能说明美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相统一的本质。既然美与美感同一,那么审美活动的对象是什么?应该把对象与客体予以区分。客体与主体相对立,两者共同构成了认识活动的两极;而对象为认识活动所反映成为内容。在认知活动中,认知内容就在客体中,认知活动的对象和客体同一。在评价活动中,评价内容不在客体中,而在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中,客体与对象就不同一了。在审美活动中,客体与对象同样是不同一的。客体是体现着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为我之物,它与主体构成审美活动的两极。但美的内容不是直接来自客体,它反映以客体的形象为承担者呈现出来的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与主体本质力量之间的和谐。审美对象不是审美客体。从审美发生学的角度来理解,为我之物是审美活动的最基础的客体。正是创造为我之物的实践活动及在其基础上的审美活动,产生了主体的审美结构和能力。主体有了审美结构和能力,就不仅能感受物质形态上的为我之物,而且能在认识中把一定的自在之物“人化”,成为观念形态上的为我之物,由此就能感受主客体之间的和谐,产生美感。为此,黄宗羲说,在景中贯注了意,这样“月露风云花鸟为其性情”。从哲学基本问题的高度来看,认识活动就是在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中反映现实世界的意识活动。审美活动具有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又具有客观根据的审美对象,美作为认识成果虽然在客观世界中没有原型,但反映着与客体形象相联系的主体本质力量。因此,审美活动就是认识活动。审美活动是认识论的特殊领域审美活动属于认识活动,但不同于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审美活动和认知活动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在认知活动中,主体反映客体的现象和本质,认识对象与客体是同一的。在审美活动中,主体反映的是与客体形象相联系的主体本质力量,从而在直观自身的本质力量中感受着主客体之间的和谐所激起的愉悦。在审美活动中,客体仅仅是美产生的根据,而不是审美活动反映的对象;美作为审美活动的成果,不是简单地反映客体的结果,而是反映着与客体形象相联系的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与主体本质力量之间的关系。把审美活动归之于评价活动的观点,近年来在我国学界比较流行。评价活动与审美活动虽然都是在主客体关系中反映现实世界的意识活动,并且二者都具有个体差异性,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一,评价活动中的价值是客观的;审美活动中的美不是价值,它有客观根据,但本身不是客观的。价值的客观性在于,不管主体是否意识到,其作为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现实效应,是客观地存在着的。例如,一个小孩虽然不喜欢吃某种苦药,但这种苦药对于医治他的病的疗效是客观地存在着的。美的产生有其主客体的根据,但美本身不是客观存在。没有被主体意识到了的所谓美,决不会对主体在实际上产生由主客体之间关系的和谐所引起的客观效应。其二,评价活动处处体现着功利性,审美活动则体现着超功利性。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来评价客体,这就是评价活动的功利性。而主体为功利所束缚就不可能产生美感。因此,带着功利目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能“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的特性”。主体只有超越功利,才能产生美感。其三,在评价活动中主体不关注客体形象,在审美活动中主体始终关注着客体形象。在评价活动中,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他所关注的是主体需要是否被满足。在一个商人眼里,一块晶莹的钻石与一堆具有相同价值的煤块没有什么区别。在审美活动中,客体形象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承担者。主体的注意力一旦离开客体形象,主体就不能揭示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就不能感受主客体之间和谐所激发出来的愉悦,美也就不存在了。审美活动是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的统一认知活动的目的在于反映事物的现象和本质。主体在认知活动中必须尽可能地排除主体因素对于认知内容的干扰,以如实地反映客体。不同的个体对于同一客体的正确认知必然是同一的。在认知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在评价活动中,主体反映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或客体的状况改变了,客体对于主体所显示出来的功能,或主体对于客体的评价,也会随之改变。评价活动总是从主体出发来看待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在评价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就是内在的。从形式逻辑划分的规则来分析,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不是外在的就是内在的。认识活动总体现着主客体之间某种类型的相互关系。审美活动既不是认知活动,也不是评价活动,因而既不能体现在主客体之间的外在关系上,也不能体现在主客体之间的内在关系上。审美活动作为认识活动必须体现在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但作为特殊的认识活动又不能体现在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上。这是悖论。审美活动悖论所揭示的矛盾表明,不能用知性思维的“非此即彼”来规定处于主客体之间相互关系中的审美活动。在审美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既不是外在的又不是内在的,从而不能不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的,即是外在关系和内在关系的统一。这就决定了审美活动既具有认知活动的特征又具有评价活动的特征,从而必定是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的统一。审美活动正具有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的双重功能。为使人们在情感上产生愉悦,美必须在内容上反映人的本质力量,必须在形式上表现为关于客观事物形象的感性显现。没有前者,客体形象的感性显现就没有“生命和灵魂”;没有后者,主体的本质力量就无以所载。审美活动具有评价活动的功能,因而就能揭示主体的本质力量,担当起美的本质规定所提出的一重任务。审美活动具有认知活动的功能,因而就能在直觉中把握客体的形象和本质,担当起美的本质规定所提出的另一重任务。正是在审美活动所具有的评价功能和认知功能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客体才能以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形象,呈现在主体意识中,形成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与主体本质力量之间的同构反应,使主体感受到主客体之间的和谐,从而产生情感上的愉悦,形成美感。黑格尔指出,“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这也就是中国古代哲学家所憧憬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意境。这种意境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和谐,由此使主体产生同构反应,激起情感愉悦。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就是美。美的自由本性决定了审美活动的自由特征。而审美活动作为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相统一的结构,也决定了主体可以产生自由的意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