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咸阳的于右任作品捐赠

时间:2010-7-25文章作者:陈履生

 


陈履生


有人对7月3日咸阳市政协通报卓登捐赠122件于右任作品的下落,紧追不舍,认为应该引入第三方调查,不能“自己人调查自己人,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当然是一个问题,自己人调查自己人,就有可能出现在定性上的大相径庭,就有可能将“挪用”说成是“保管”。如果将调查方式的是非搁置不论,其调查的结果也让人大吃一惊——原来如此。


 “经调查证实,1986年6月,卓登将其父遗留的122件书法作品捐赠给咸阳市政协。咸阳市政协经过协调为卓登及其家属共5人解决了咸阳市城区商品粮户口,并增补卓登为咸阳市政协委员,此后又连任四届政协委员”。早在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可是,因为“政协”这个国家机构并非国家文物部门,所以,他拿不出真正属于国家文物部门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只能利用公权,解决5人的“咸阳市城区商品粮户口”,并增补捐赠人为咸阳市政协委员。对于这24年前的捐赠奖励实在说不出口。然而,咸阳市政协既非文化单位,也非文物部门,为何能够接受和保管整批属于文物的于右任作品?假如接受之后转交给咸阳市博物馆保存,那可能以后什么事都没有了。说到底,这一事件的起头就有问题,就不合常理,就不依规矩,因此,直到下落不明之后捐赠人追查其下落——“1992年2月,陕西省政协、咸阳市政协、于右任故乡三原县政协联合举办于右任书法作品巡展,同年8月到9月又在深圳等地巡展。结束后,因巡展经费问题,负责巡展工作的时任三原县委顾问崔德志未能将参加巡展的于右任等人作品及时返还咸阳市政协”。——省市县三级政协利用捐赠联合举办展览,如果仅在于右任的故乡三原举办,不出事的话,在中国也没有太大的问题;现在出了事,举办展览也就成了事。


这件事如果咸阳市政协干得好,也没有什么问题;干得不好,就是业余的干了专业的事。1991年修正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相对比,咸阳市政协违反了《文物保护法》,没有对收藏的文物,“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显然,咸阳市政协该干的事没有干,却干了不该干的“巡展”——


 “在巡展经费一直未解决而又无法保管作品的情况下,2001年5月,崔德志将其中的78件作品移交三原县博物馆保存,24件由自己和巡展工作人员原三原县统战部干部张爱丽保管。”这里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何没有将全部作品交三原县博物馆保存?为何没有交咸阳市博物馆?又为何将其中的24件交由私人保存?难道是三原县博物馆放不下这全部的102件作品?这是私人保管国有资产?还是私人挪用国有资产?如果这不是书法作品,而是240万元人民币,你一半我一半,就这么私人保管并长达9年的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向纪委交待?如果捐赠人不来追查,那就这样永远保管下去?——看来咸阳市政协还有许多需要说明的事情,而关于捐赠则更有许多值得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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