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作真时真亦假

时间:2001-4-2文章作者:


舒同像(原载《书法》1981年第5期,这一年的5月5日,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西大厅开幕,舒同在会上作了题为《团结起来,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传统,为人民服务》的报告。在这次会上,舒同当选为书写主席。)


  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布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中有争议的署名为“舒同”(1905-1998)的5幅作品,不是舒同的真迹,系侵权作品。这样自1998年11月24日该展展出以来引起的争端和诉讼,终于尘埃落定。尽管对这件事还有一些不同的说法,但是法院的判决已经体现了一种尊严,那么接下来的就是主办这次展览的《中国书法》杂志社,接受这一现实而向被侵权者赔礼道歉。

  这可以说是一个句号。也可以就这个问题作一点思考:

1、舒同是前中国书协主席,《中国书法》作为中国书协的机关刊物主办“遗作展”,为什么不找舒同的家属,而是找“蒙山人”提供作品;
2、原来说得有鼻子有眼的“蒙山人”为什么藏而不露,至少应该在法院说说这5幅作品的来龙去脉;
3、既然《中国书法》对“蒙山人”知根知底,那么究竟是《中国书法》被人“蒙”,还是《中国书法》在“蒙”人;
4、既然法院判为不是舒同的真迹,那么《中国书法》的责任何在?《中国书法》可不是那种电视里经常见到的造假的乡镇企业;
5、全社会都在打假,既然认定这5幅作品为假,而且有明确的来源,为什么不追究造假者。

  如果这5个问题值得思考的话,那么这一事件显然还不应该划上句号。真假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书画界,好像是不治之症。书画家们对此无可奈何,可能是能力和精力都有限,但是作为社会的一个问题没有人来管却是很奇怪。开一家画廊或办一个展览都有主管部门来审批,但是卖假的和展假的却没有人来审查,好像有点说不过去,但这又是眼前的现实。目前流行的书画变假为真的基本手法,就是展览和出版画集,因此造假又和展览场所和出版单位有关,具有连带责任。假书画案屡屡发生,但都到法院判决为止,实际上这是不了了之,因为假书画和造假者还是依然故我。虽然造假书画不像造假药假酒那样能置人于死地,却有将中国书画置于死地的危险。在上述的案件中,对于一位1998年去世的书法家的作品已经动用了目前所能运用的鉴定手法,尚对真伪存有疑问,那么,对于那些去世三五十年或三五百年的书画家的作品,可能就更无能为力了。所以,美国的那两家著名的拍卖行停止拍卖中国书画,就是因为假作真时真亦假,这就是危害。



舒同作品(原载《书法》1981年第5期)


  新闻背景:

  (据新华社消息)受到书画界广泛关注的“舒同作品真伪案”。目前,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即“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中有争议的署名为“舒同”的5幅作品,不是舒同的真迹,系侵权作品;中国书法杂志社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在《中国书法》《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文汇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同时也以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失当为由,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中国书法杂志社不得在该案争议的5幅书法作品上使用舒同的署名”的判决。舒同(1905年—1998年)是已故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书法艺术大师、“舒体”创立者。

  据了解,1998年11月24日至29日,由中国书法杂志社主办的“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在中国美术馆举行,其中展出了10幅署名“舒同”的书法作品。在开展当日,前来参观的舒同的遗孀王云飞即向主办单位提出,有5幅被注明是“蒙山人”提供的作品是伪作,要求将其撤下。中国书法杂志社认为这一要求根据不足,予以拒绝,并继续展出。为此,王云飞以中国书法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舒同的著作权为由,将中国书法杂志社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书法杂志社败诉。中国书法杂志社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书法杂志社是此次书法展的主办单位,应对参展作品负有审查的责任。当具有特别身份的权利人王云飞对展出作品提出异议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以免造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后果,而其仍坚持展出争议作品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因中国书法杂志社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所做的对事实的认定及判决,程序合法,理由成立,应予确认。

  法院在判决中称,鉴于目前关于应如何对书法作品作出真伪鉴定问题尚存争议,虽然案件在审理中曾两次对作品真伪进行了鉴定,但综合判断现有各类证据,还不能足以认定这5幅作品为舒同手书真迹。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基本维持一审法院原判的终审判决。
  
-艺术研究-中国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