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要
上海艺术博览会是旨在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中国艺术市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品交流交易平台。为能高效运作2007(第十一届)上海艺术博览会(以下简称本届艺博会),上海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作为常设性权力机构,有权制定并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最高权威。全体申请参展商及最终参展商(以下统称展商)都应当无条件接受本细则的约束,并严格执行。
2.举办时间及地点
展期:2007年11月15日(星期四)至11月19日(星期一)(共五天)
展览时间:11月15-18日 10:00-18:00
11月19日 10:00-17:00
展馆:上海世贸商城(中国上海市兴义路99号)
布展: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9:00-16:00
预展: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19:30-21:30
撤展: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17:00-21:30
3.申请截止日期
2007年5月31日
4.参展对象及作品种类
参展对象为国内外画廊、艺术公司、美术馆、美术院校、画院、民间艺术团体。作品种类为国内外近现代和当代艺术作品:绘画、雕塑、影像、摄影和装置艺术等。
5.参展资格申请条件
为能更有效地提高本届艺博会的展览水准,组委会拥有充分权力决定是否批准参展申请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方有可能获得参展资格:①拥有固定经营场所;②拥有代理或签约画家、艺术家;③参加过或者独立举办过重大展览活动;④组委会认为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便于组委会评审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和对展位布局的安排,申请者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字迹清晰、填写完整的参展申请表(见附件1)、参展商单位的情况介绍,以及主要签约或代理的艺术家介绍、经营作品文字介绍和图片资料。
6.参展作品审核
凡申报参展的申请者,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经本届艺博会艺术委员会评审,凡被获准参展资格的展商,均由本组委会寄发参展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本组委会对参展作品及其相关资料拥有用以非赢利目的的宣传权利。布展结束后,组委会与艺委会将对参展作品进行终审,并有权禁止不符合要求或与申请作品不符的作品参展,相关损失由展商自行承担。作品售出后,展商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交纳税款,组委会不另收管理费。
7.展馆及设施
本届艺博会共设一、二、三号展示馆。
一馆为上海世贸商城四楼展厅,展厅高度6米,面积8,200平方米。展厅北侧设有800平方休息大厅及贵宾区。
一馆分A、B、C、D四个展区,共设展位137个。
三馆为上海世贸商城底楼展厅,展厅高度8米,面积5,000平方米..分G、H两个展区,共设展位78个。一馆、三馆展位均采用与国际接轨的3米高白色木质展板,并配有照明、电源、桌椅等基本设施。
二馆位于世贸商城三楼展厅,用于举办主题展览。
8.展位安排
展商在递交参展申请的同时向组委会预订展位。组委会将以展商意向为参考,综合展馆的整体布局安排展位。展商应当理解并支持组委会作出不同的展位安排,组委会将及时把展位调整通知展商。展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组委会提出再次调整。如展商接受组委会的调整决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与组委会确认并根据本细则第11条规定及时付款。逾期没有按上述方式中请调整的,均视为已经接受组委会对展商展位的调整决定。在任何条件下,组委会都拥有对展商展位的调整权和最终决定权。
9.展位使用
展商根据本细则规定全额付款后,方拥有展位使用权。未经组委会同意,参展商不得将自己展位的部分或全部、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参展商不得占用过道及公共场地;除已填写参展申请中的参展作品外,其他种类不得在展位展出或做广告,违反本条例者将视为违约。展商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组委会即时撤消其参展资格,已缴付参展费用的全额则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0.展位规格及价格
所有展区展位将根据不同的地段位置,确定如下四类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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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类型 ┃ 每平方米单价(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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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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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 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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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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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 ┃ 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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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费汇款手续费由展商自理,每个展位的具体价格请参见一、三馆展厅平面图所示。
11.展位费支付和展商参展资格的最终确认
如组委会经对展商资格确认后同意展商参展的,展商应当在收到组委会发出的《参展通知书》及《展商缴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支付展位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如组委会在展商缴付预付款后根据布局需要通知展商调整展位的,经协商展商依然不能接受调整的,已缴所有展位费不予退还,同时组委会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如经协商展商接受组委会调整的,展商应当根据多退少补原则在组委会通知的期限内缴清展位费。所有展商应在收到组委会的《参展确认书》及《缴付余款通知书》后的十日内,向组委会支付全额展位费的余款。如展商逾期未付任一期款项,则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组委会有权将展位转让他人,已缴所有展位费不予退还。如展商因自身原因,届时未能参展的,已缴所有展位费不予退还。
12.图录
组委会将编辑出版中英文对照精印图录,收录展商部分经营作品及相关信息资料。《图录编制要求和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将在展商的参展资格确认后由组委会统一寄发给展商。
13.宣传及相关服务
组委会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互联网资源,向海内外的收藏家、评论家介绍本届展会的情况和参展商及其展品的相关信息,展会开幕前晚举行由收藏家、艺术家、评论家参加的预展。组委会将优惠提供翻译、住宿以及订购返程机票、车船票和展览安装及布展工具、定制画框及雕塑底座等服务。组委会将把本届艺博会《服务细则》送交展商,所有服务均以该《服务细则》为准。
14.保险
除组委会对本届展会所投必要保险外,所有参展商应当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对展品等财产进行投保,费用自理。如参展商不对其展品财产进行投保,在参展期间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组委会将不负任何责任。
15.保安
为维持现场秩序,从布展日到撤展日,展厅与展区将由保安人员24小时守卫。在展期内无组委会印制的出门证,则任何人不可以任何方式携带展品出展厅。
16.出版物规定
各参展单位所展示、陈列、销售及赠阅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均不得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违禁内容,无出版物发行许可资质的参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的销售活动。境外出版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提供合法完备的进口手续后方可销售。
17.法律效力
展商向组委会递交参展申请表,即视为已经无条件接受本细则约束,本细则始得对展商与组委会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细则具有中文、英语等多种语言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对关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而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判。
18.不可抗力
组委会在遇地震、灾害性天气、战争、罢工、群体骚乱、爆发流行性疾病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权更换、延长、及缩短展览日程,组委会不承担超过参展商展位费用以外的赔偿责任。
19.知识产权
展商保证参展作品、售出作品、向组委会提交的一切图形文字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因此遭受损失的,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展商承担组委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0.联络方式
权力机构: 上海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
地址: 上海漕溪北路595号副楼411室,200030
联系人: 葛潇磊、贺欢欢
电话: (8621)62254977 64682778
传真: (8621)62833504
电子邮件: info@sartfair.com sartfair@online.sh.cn
网址: http://www.sartfair.com
上海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
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