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艺术新闻 >滚动新闻> 正文

简述商周青铜器上龙纹原型的区域性特点分析

时间:2019/4/12 15:33:45  来源:综合快报小张

  龙纹是青铜礼器上重要的装饰,主要分为具象的龙纹与抽象的夔龙纹两个类型。商周青铜器上常见的平面龙纹及其立体造型,多为昂首状,前额双角十分发达,虽未如后世之龙长身多足,也没有细致刻画指爪,仅以侧面图所示的两足表现前后两对龙足,躯体不长,卷尾上翘。商代中期以后,具象龙纹的姿态愈加丰富,有爬行龙纹、卷体龙纹、交体龙纹、双体龙纹、两头龙纹等。此处例举的五种龙纹构图方式,沿用了马承源先生主编的《 中国 青铜器》一书的纹饰定名。关于龙纹的不同姿态,该书相关章节已有较为详细的描述,本文不再赘言。夔龙纹则是具象龙纹的抽象化变体,以简明流畅的细长线条表现龙的身躯,角、足皆不明显,上翘的尾部也仅以稍微上扬的线条意会,狭长的夔龙纹带较为常见。由古器图录与实物遗存可证,商周时代龙的形象已经形成并固定化,是后世龙的雏形。然而,青铜礼器上的龙纹饰是成熟的形式,并不是龙形象的原型。

  考古学家考察龙的原型是具有客观标准的,其文献依据即是甲骨文的象形文字。刻划于龟甲兽骨上的甲骨文,是以固定语法结构叙事达意的成熟文字体系,是迄今可见的最早的汉字。甲骨文以描摹事物使观者领会其意,然而对同一事物的简笔描绘毕竟存在差异。因此,同一个文字存在多种写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诸多写法都极力凸显事物最主要的本质特征以便象形达意。金文则是对甲骨文的直接继承与发展。也许是由于铸刻载体不易保存,也许早期的表意符号已见于世,却始终未被认知等诸多颇具可能性的原因,迄今未见早于甲骨文的文字记录,但无论是甲骨文与金文的“成熟”,还是商周礼器纹饰的“成熟”,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是历经了漫长岁月逐步演进的结果。因此,甲骨文不可能是华夏人类最初使用的交流符号,而青铜礼器上的纹饰亦非事物的原初形态,但甲骨文与吉金纹饰具有共同的特点就是象形会意。甲骨文的“龙”字与青铜器的龙纹铸刻于同一时期,都要表达同一事物,因此二者存在必然的联系。甲骨文“龙”字的多种变体,无一例外地以流畅的曲线表达龙可以灵活运动的身躯,并都着力表现上翘的卷尾,而此两点与青铜器上铸刻的龙纹及夔龙纹的特征完全吻合。

 

  关于龙原型的探讨可谓诸说杂陈,目前已知的假说有二十余种之多,都为研究龙的原型及其文化意义提供了有益的 参考 。其实这些假说无所谓对与错,也没有必要追求统一的结论,因为提出各种假说的依据是不同的,体现出鲜明的区域性特征。其一,所认定为龙原型的出土实物源出于不同的地域。在广袤的中华领土上,追溯人类文明的足印多可寻见史前时期的龙遗迹,比如,在辽宁省阜新县查海遗址发现了用红褐色碎石堆塑的巨龙,内蒙古翁牛特旗三星他拉村发现了猪首蛇身的C形玉龙,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45号墓发现了蚌塑龙,湖北黄梅焦墩遗址发现了河卵石摆塑的龙,浙江余杭反山墓地发现了雕龙白玉圆牌等。其二,不同区域发现的史前龙遗迹属于不同的文化类型,仍以上述实例为证:东北地区的碎石塑龙属于距今约八千年的兴隆洼文化时期,C形玉龙属于距今约五千年的红山文化时期,黄河流域的蚌塑龙属于距今约六千四百多年的仰韶文化时期,长江流域的河卵石塑龙属于距今五六千年的屈家岭——石家河文化时期,雕龙白玉圆牌属于距今约五千年的良渚文化时期等。龙在每种文化类型中的形象不尽相同,却都体现着彼时彼地的文化特点。因此,龙形象的多元性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三,各种龙原型的假说所依据的地域文献(含传说)差异颇为悬殊,本文不再逐一列举。龙的形态在文化增值过程中,演绎的色彩愈加浓重,以至形成了 现代 世俗经常使用的龙形象。当前民间最为流行的观点,也是常见于外事宣传中的一种说法,即龙是综合了鹿角、骆首、兔眼、牛耳、蛇身、蜃腹、鱼鳞、鹰爪、虎掌的特征而具有超凡威力的神物,并使之人格化,视之为中华民族品格与精神的象征。

 

  如今常见的“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之说,是在龙的形象与文化内涵已然丰富的基础上形成的观点,是后起之说,与原始社会“氏族图腾”的概念,无论内涵还是外延,皆所指殊异。此说旨在强化民族凝聚力,延续并强调图腾作为“精神象征与集体崇拜”的意义而已,二者不可等同视之。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这种现象,也反映了龙文化在现代的嬗变。至于夏部族的图腾非龙的观点,已为学者所证实,本文不再赘述。由此观之,龙虽然具有作为原始氏族图腾物象的可能性,却并非作为上古华夏民族集体共同尊崇的图腾形象。不同历史时期,龙形象的多元性是由地域文化的诸多差异共同造就的。因此,对龙纹饰的研究必须进行区域性的个案研究。某一区域的龙纹饰特征及其文化意义并不适用于其他地区,不具有普适性。厘清上述问题,为进一步研究商周青铜器上的龙纹饰奠定了基础。

版权与免责声明: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网络媒体,版权归原网站及作者所有;本站发表之图文,均出于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和大众鉴赏目的,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或不良信息内容,请您告知(电话:17712620144,QQ:476944718,邮件:476944718@qq.com),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