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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术家相关的著作权与保护 时间:2009-6-11文章作者:陈履生 陈履生
音乐著作权保护成果丰硕而累积了一个很高数额的资金,因为分配的问题不仅引起了音乐人的关注,而且也让公众知道了这一行业的秘密。说“联合就是力量”,发生在音乐界的著作权保护是一点都没有错,大家齐心合力说卡拉OK和商场播放音乐要收费,谁也躲不了,知识的价值和著作权人的利益一下子都体现出来了。与音乐一墙之隔的美术,至今还难以用集体的力量来维护集体和美术家个体的权益,而美术家对于自己的权益一方面是还不知道体现在哪里,另一方面面对种种侵权的事实也难以在诉讼中成为真正的赢家。
说到著作权,很多画家都认为与自己相关的是假画的问题,因为假画带来的从名流到普通画家的切肤之痛,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对于收藏的判断和看法。一些有市场的画家面对市场上难以遏制的假画,而在与拍卖行的诉讼中也大都失手,从而形成痛中之痛。因此,在一些场合的讨论中往往会把这个真假的问题转移成关于著作权的热门话题,从而忽视了关于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这是因为现实中关于美术家的著作权,从领导到美术家自身,都很少有人知道要保护哪些内容。比如说某出版社出版一本当代中国画名家选的画册,选了某画家的一件作品而不通知画家,更谈不上支付稿费和寄送样书。而公私收藏单位在使用收藏藏品的时候也往往忽视作者这个主体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收藏者收藏作品,仅仅是获得作品的所有权,但是,并没有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这是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和著作权相分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私收藏单位要出版画集或开发衍生产品,就必须要征求作者的意见(作者去世50年保护期之后除外),但是,社会的集体行为中往往把这个基本的程序给忽略掉了,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面对这样的问题,有的美术家会认为选我的作品是对我的肯定和宣传,不收我的版面费就不错了,遑论不愿意,更谈不上要稿费和样书,久而久之这就成了潜规则。也有的美术家基于过度的使用而不能容忍,比如将自己的作品喷绘成大幅的装饰画,挂在商业场所甚至挂在卫生间内;有的选取某一个局部而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因此,作者会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美术家个体而言,要想在聘请律师、取证、公证、诉讼等诸多环节中最终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是很难的,首先要付出很多精力,耗费很多时间,而天南地北,鞭长莫及更会增加其难度。这就想到了组织。
如果能有一个代理美术家著作权保护的组织或机构,像音协那样,发生了侵犯著作权的事情,作者只要告知代理机构,就由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士去处理,不管是协商还是诉讼,专业机构的集体力量总是比单打独斗要强,而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也要比平生第一次更具有实际的效果。显然,这个组织或机构不可能是三五个人随便注册的一个用以谋生的单位,它必须具备基本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其中公信力是信赖的基础,权威性则是成事的关键。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行业内的基本秩序和全体美术家利益的事情,势在必行,已经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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