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状告郭庆祥:中国首例生产厂家状告消费者

时间:2012/5/4 17:57:47文章作者:网络转帖


  范曾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郭庆祥赔偿7万元后,被告郭庆祥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始,近日上海法学会举办的“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学术研讨会上,上海市政府参事、市政协常委、文艺评论家毛时安提出,郭庆祥批评范曾的文章并不属于文艺批评,而是商品批评,打官司毫无必要,范曾属于反应过激。郭庆祥得知后也表示认同,认为自己的官司堪称“厂家状告消费者第一案”。

  范曾的作品是商品 郭庆祥的批评是商业批评

  □毛时安(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市政协常委、文艺评论家)

  范曾流水作业的作画, 从某个角度来说属于“商品”。此外,从严格意义上说,郭庆祥对范曾流水作业批评的文章也不应该说是文艺批评。说它文艺批评,那是抬高了范曾,郭庆祥的批评应该是商业批评。

  文艺批评要讲对作品的评价、艺术价值、价值构成以及它的好坏等等。实际上郭庆祥那篇文章并没有谈那么深入。所以我认为范曾的举动,不是在捍卫自己的名誉权,而是在捍卫他的市场利益。郭庆祥的文章可能会影响到范曾的市场和利益。我想这正是范曾暴跳如雷的过激反应的重要原因。他想利用司法的手段来捍卫自己在市场上的利益。

  我认为,司法界不应该受理范曾的诉状,因为这不是一个司法范围的事情,而是商业范围的事,应该由质检局来管。因为范曾的作品更大的属性是商品。他的商品和我们工厂里的商品稍微有点不同,他写了两个字,“范曾”。所以郭庆祥的文章不是文艺批评,是商品批评,就是对商品造得好不好,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批评。这个商业批评根本就构不上侵权。

  商品的艺术和作为艺术的艺术,是有本质区别的。范曾把艺术作为商品对待,所以他反复复制。因为商品不复制,成本太高了。郭庆祥也有问题的。他认为范曾是艺术家,像生产线一样来生产作品,就要批评了。其实你当艺术批评,那是抬高了范曾的这类作品。

  范曾的心态表明了当前文化界、艺术界、思想界的基本心态,就是狂躁。一有事情,就暴跳如雷,“老子天下第一”,“老虎屁股摸不得”,文艺批评讲一点真话,就会引起非常强大的反响。现在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文艺批评。

  依照昌平法院的逻辑 中国媒体要通通关门

  □丁邦杰(《金陵晚报》副总编)

  如果依照昌平法院的逻辑,中国媒体要通通关门。《文汇报》刊载郭庆祥点评范曾流水作业的文章,被告上法庭,这件诉讼一度被新闻界传为笑柄,更使人大跌眼镜的是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文汇报》对刊载文章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而败诉,创下了一个打击正当媒体批评的恶例。从法律角度看,媒体在刊登文艺批评时需要严格审查什么?首先批评的事实是否凭空捏造或歪曲。这一点原告自己并没有否认,流水作画是其所带博士生亲证的,而且郭庆祥当场出示了范曾墙上挂着十几张宣纸在流水作画的铁证。第二个,严格审查的内容,是该批评文章是否有诽谤和侮辱性语言。既然范曾的流水作业事实存在,诽谤也就基本不存在了。而判决书上“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四个词语连稍有常识的上海弄堂大妈也能辨别褒贬,堂堂法官大人怎么可以“歪着斧头砍” 开罪新闻媒体呢?《文汇报》的争鸣文章除了通篇没有指名道姓,还在其用词造句方面比较严谨,他并未说你自诩“坐四望五的大师”是癞蛤蟆坐秤盘——自称自贵;他也没骂你“流水作业”批量生产国画,是糟践文化贪财不顾命;他更没批斥你横眉冷对公众指责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这么平和的争鸣都不让生存,非要吃一场官司赔钱道歉才能罢手,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几千家媒体及其上百万新闻从业者正当的舆论监督权、新闻传播权、报道采访权,以及十多亿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呢?

  范曾作为一个艺人他可以不知,但昌平法院的法官大人不可以不知: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明确写上了舆论监督权和公民名誉权受到同等保护,但是,前者属于公权而后者属于民事权利,舆论监督由于公权的特殊性,处于法律优先保护的地位。况且,范曾是国内外知名的公众人物,这个身份决定了他的名誉权往往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权、普通公众的知情权等互为消长。范曾平日里通过新闻媒体出尽了风头,享有了极大的社会关注资源。如果拿他的名誉权和一般公民相关保护使用同样标准的话,这显然是极不平等的。所以,社会各界普遍主张对于范曾这样的公众人物舆论监督和批评适当从严,这具有利益平衡的基础,也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范曾既然已经自称在大师和巨匠之间“坐四望五”,连对舆论批评可能产生的轻微名誉损害都不能理解与容忍,可见文化修养也不咋地。而昌平法官作出如此判决,其对正当舆论监督的杀伤力更大。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早就说过:媒体是否构成对被报道对象的侵权,并不完全取决于对象感到其名誉受到了伤害,更应考虑记者及编辑在处理报道的过程中是否故意违反了新闻业者的基本伦理准则和正常工作程序。如果没有违反,或并非故意违反,则不应追究媒体责任。可以构成名誉权纠纷或诽谤罪的,只能是新闻报道,而不可以是评论性的文字。对社会中存在的某一类现象的抨击,对某种政府机关或某个行业及其社会名流的批评,无论言辞如何激烈,都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更不能构成诽谤罪。对于公众人物诉媒体的名誉权案件,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须对案情作初步的审查,只有媒体可能存在实际的恶意时,受理才是正当的。

  北京昌平法院的这桩判决,之所以值得全国新闻媒体强烈关注,是因为它具有典型的扼杀言论自由、打击舆论监督的示范效应。如果照昌平法官的逻辑,新闻单位见到范曾这样的名人就只能屈膝恭维,稍有不敬动辄得咎,必被拉上公堂赔钱道歉。长此以往,中国的新闻媒体就只能关门打烊了事。

  法院的判决有问题

  □傅鼎生(上海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说“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诽谤名誉,是指诽谤人还是指诽谤人创造出来的产品?显然,是指人,而不是指人所形成的产品。

  既然对作品进行评价,当然有好的评价,也必须容忍坏的评价。我们中国的词有褒义词,也有贬义词。褒义词、贬义词就是在评价当中产生的,在评价中有它的生存余地。任何一种批评的言辞再激烈,也不构成对人格的侵害,因为是针对作品的。就范曾告郭庆祥这个案子来说,看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是怎么写的。法院认为,“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评价”。他讲这个评价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作品做出了评价,第二个是对人品做出了评价。不能把这两个方面相提并论。对作品做出评价,再过分,也不构成名誉侵权。所以这个表述是有问题的。对人品评价会构成名誉侵权。但有个前提。法院列举了,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了范曾的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痛苦。我认为,不能因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就反推一定构成名誉侵权。我分析“才能平平”,这个才能平平强调的是什么?才能平平确实是对人品的一定评价,但这四个字没有任何贬损的意思。所以才能平平不构成名誉侵权,尽管是对人品的一种评价。“逞能”、“炫才露己”这种评述具有贬义性,但并不是所有贬义性的评价都是侮辱性的评价。“虚伪”一词的评价仍然没有构成侮辱的含义。

 “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都不构成侮辱,而法院恰恰断定这是个名誉侵权。所以法院是有问题的。

  郭庆祥、范曾案中的六大搞不懂

  □凌河(解放日报首席评论员)

  郭庆祥、范曾这个案件,案情好像并非盘根错节,但判决书很有可读性,读了就产生了几个问号,既涉及到民法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新闻法制上的一些基本范畴。我提几个问题求教于大家。

  第一,原审性语言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权的这个法理对不对?事实上,任何批评都是带有贬损性的,任何揭露不符合普世价值的行为事实言论,都可能导致公众评价降低。是否只要对负面事实进行了描述,就形成了名誉侵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鲁迅先生及其作品是否现在还应该站在被告席上受到法庭的制裁?

  第二,是否因为言论使人产生了精神痛苦,就构成了侵权?据我们所知,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公民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而绝不是不容许批评。如果批评属实,那么被批评者由于社会评价降低而引起痛苦,有什么不正常呢?如果所有的正当的新闻批评引起对象人的痛苦,甚至痛心疾首,都造成侵权,那还有什么舆论监督可言?

  第三,认为被告是原告作品的购买者,两者之间有交易,所以不是纯粹的文艺批评,这种逻辑对不对?且不说世界上哪有什么纯粹的东西,按照这种有交易的说法,是否更说明了被告是一个消费者?那么他有没有消法规定的九大权利之一的监督权?对商品或服务提出批评,是否属于监督权的范围?因为有过商业往来,所以就不是正常的批评,这样一种司法创新的解释,是否合逻辑、是否有道理?

  第四,文艺观点是否可以成为司法制裁的对象?被告文章认为流水线作业,复制式的艺术是毫无艺术价值的礼品化。不管对不对,这是不是一个艺术观点?如果是,是否可以戴上侵权的帽子?

  第五,文艺作品最后的裁判权究竟在哪里?应该是谁?文艺创作是形象思维,而文艺批评是对于形象思维的再思维,是对于形象思维的逻辑思维,都具有文学艺术的独特内在规律,又是思想和观点的产物,法庭能够规范人的行为,是否也可以规范思想和观点?对于文艺思想的创作和批评,历史上是有过宗教裁判的。到了左的年代,又搞行政裁决。现在是否要走向司法裁判?由一方当事人所在的基层法院来一锤定音?以法视国,是不是法庭包打天下?其实,我认为文艺创作和文艺批评的最后裁判权真正的终审权应该属于人民、属于实践、属于时代,也属于历史。所以即便法庭有了终审判决,我们是不是也不必将这种判决当成最后的结论或者最权威的判定?

  第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究竟有多少?和政治人物一样,我认为公众人物当然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但按国际通例和政治学通则,他们这些私权应该有所让步。不仅是因为契约本身的缘故等在于他们和平民、媒体对视中,往往会受到权利偏向、偏袒的很大可能性。这次一审判决是不是再次说明了这一点,从而再次说明了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因为沾有较多公共资源而应该让出一部分私权,以便让他们受到必要的社会监督、制约,同时显示社会的公平呢?

  以上我提了六个疑问,都没有搞懂。求教大家。

  >>>相关声音
  《中国文化报》批范曾是艺术品市场的“达芬奇”

  近日达芬奇家具引起公愤,成本几千上万的家具,逛了一圈意大利,贴上“MADE IN ITALY”的标签,就卖到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利润达百倍、千倍。有钱人大呼上当,老百姓痛斥坑人。但价值和价格倒挂的现象,并非家具行业独有,在“人傻钱多”的艺术品市场,此情此景也常年上演。

  达芬奇家具吃准部分有钱人只顾攀奢炫富,实际不讲究也不懂家具的设计、材质,于是骗人没商量。与此类似,艺术品市场的“达芬奇”也是利用和艺术无关的各种标签翻炒价格。有人说“懂艺术的没钱,有钱的不懂艺术”,这话虽然有轻视有钱人的嫌疑,但是放眼望去,的确,这样的买家居多。卖家深谙买家不求欣赏但求升值的心理,不看作品但看头衔的心理,加之艺术品相关行业、从业人士普遍缺乏公信力,在包装上做足功夫,采用达芬奇家具的销售策略,贴上领导欣赏、学术认可、媒体支持、头衔高大的标签,玩转艺术品市场。二级市场红火一级市场萧条,礼品市场红火收藏市场黯淡,玄机就在于此。

  越来越多的各行从业人士开始挤进艺术圈,名人字画开始流行。某知名主持以慈善之名的画作拍了18万,其水平充其量达到老年书画大学生的标准,还美其名曰爱心价。某老板为自己建艺术馆,砸重金在京城报纸做大幅版面的广告,居然也声名鹊起了。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某小有名气的艺术家推手居然也参加了国际知名的双年展盛会,虽然博伊斯说人人都是艺术家,但这却不该是蒙混于艺术界的借口。

  难怪流水线本是工业产品的高效率模式,如今在一些人的口中,成为了所谓大师的标志。说来大师门庭若市,市场需求旺盛,每幅作品创新难于上青天,只好借用工业产品的生产线来应付各方的大量需求,有情有理。但是流水线上的作品卖的是珍稀品的价钱,就有欺诈的嫌疑,而高呼流水线创作符合大师身份更是颠倒黑白,玷污了大众对艺术的敬畏之心。

  相比家具业的达芬奇,艺术品市场的“达芬奇”不容易调查清理。通胀害人,市场有利可图,一个接一个买家依然热情高涨,追逐接盘,顾不得品味和欣赏,谁是最后接盘的“笨蛋”?提醒买家做好艺术的功课,擦亮眼睛,别让“达芬奇”砸在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