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轰炸》再度引发官司

时间:2004-09-28文章作者:吕天路
位于重庆市市中心的三峡博物馆是重庆建设文化强市的标志性建筑,也是重庆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基地之一。2003年9月,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馆”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为的就是采用最优秀的半景画作品,创造出最永恒、最深刻的艺术效果。然而,这一良好愿望在招标的具体实施中似乎并未得到体现,经过了几轮招标以及重庆市政府的多次座谈会,2004年8月,三峡博物馆宣布“重庆大轰炸半景画馆”延期半年,招标工程搁置。而一场由招标引出的著作权官司日前却浮出水面。为维护著作权却涉嫌抄袭9月22日,画家高小华、雷著华状告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抄袭、剽窃、侵犯原告著作权《重庆大轰炸》油画一案在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重庆大轰炸半景画馆”的竞标中,有高小华、雷著华合作的重庆美术公司、沈阳鲁美公司(陈可之二轮竞标合作单位)、湖北鼎元公司(陈可之一轮竞标合作单位)等几家单位。招标是竞争性的商业行为,存在商业机密,但三峡博物馆的招标文件上却明确表明在同一轮竞标中获胜的作品可以“借鉴其他投标人设计成果的优点”。始料未及的是,正是这一原则要求,最终导致了两方对簿公堂。在第二轮竞标中,高小华、雷著华认为,陈可之第二轮参赛作品与他们的第一轮作品在主要艺术构架方面有惊人的相似,而却与陈可之本人的第一幅作品关联不大。由此高和雷断定,陈可之是剽窃了他们的参选作品后画出来的,并将陈可之告上法庭。2004年6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二原告的起诉请求,即判决被告陈可之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不足,二原告的起诉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高小华、雷著华不服,再次向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9月22日的公开庭审中,原告高小华出示了11组证据用以证明陈可之剽窃事实的成立。原告认为,陈可之在第一轮竞标中就已淘汰出局,根本不具备参加第二轮竞标的资格,并质疑三峡博物馆的招标过程是否合法。而陈可之则认为,正是因为三峡博物馆招标文件上的“可以互相借鉴”,才使得他为了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在两轮招标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作品。谁曾想,这却成了原告方指证自己抄袭的最大依据。“为什么第一轮作品和第二轮作品差别如此之大?”法庭上,陈可之一方也出示了相当多的绘画草图以及录像资料,包括创作过程中参考的历史图片等等,证明两轮竞标中的作品都是由陈可之及其创作小组独立创作的,而且第二轮招标所用《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的草图和文案的创作均在第一次招标之前就已完成。同时陈可之也指出,高小华、雷著华合作的重庆美术公司因为在标书上暴露了名称,在第一轮被举报后已经成为废标,理应出局,但在投标单位抗议达半年之久后,废标仍得到继续参评、指定承包等重用,实为不合理。原告、被告质疑招标合理性本来是一场著作权官司,两位画家在法庭上却都质疑招标的合理性,这不得不引人深思。确实,评估这两幅作品,又不能离开此次半景画招标项目。招标,本来是为了对出资方负责,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最大幅度地引进优秀的合作者,不是流于形式,而是真正以科学的态度把招标落到实处。文化项目的招标则有其特殊性,不仅要有技术含量、经济指标,更有比其他领域的项目所需要的对艺术规律的尊重。有专家认为,这次招标的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把艺术家的作品和一般的装饰工程捆绑在一起招标,而且采取的是两轮招标的方式。而正是这种两轮招标和捆绑式的招标最终导致了这场著作权官司。“重庆大轰炸半景画馆”的核心部分就是艺术家创作的半景画,是永恒的艺术,它与博物馆的墙面、装文物的展柜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本次招标采用的捆绑式招标方式,等于用纯经济的观点来评价艺术家的艺术创作,使得创作的分量在整个装饰工程的经济预算中占很小的比重,使得艺术作品依附于装修工程,根本体现不了艺术创作独特的价值。重庆市决心把中国三峡博物馆建成“西部领先、全国一流、世界影响”的博物馆,但眼下,招标搁置却使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馆”陷入了一个有些尴尬的境地。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此次竞标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各竞争单位的艺术创意均已向社会公开,已无保密性可言;而重庆大轰炸的主题又不可更改。实际上,《重庆大轰炸》的画稿创意已不可能重新招标。而在9月22日的庭审中,经过了一天的法庭举证后,双方同意对两幅画是否存在抄袭和剽窃进行专业鉴定。高和雷提出成立一个由画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并提名罗中立主持鉴定工作。但陈可之方认为,鉴定工作应由法院负责,拒绝由画家出任鉴定工作。他表示,应该用专业仪器进行鉴定,而不是画家来担任鉴定工作。本案还有待进一步审理。据悉,这是高小华旅居国外近20年回国4年中的第4起著作权官司。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