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新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选民证

时间:2021/3/10 17:02:33 文章来源:收藏快报 蓝山/湖北武汉


图1 1953年《选举法》封面

  笔者近日淘到一组印制于1953年的选举法资料。从其中一张选民证上,可以窥见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民主化进程。

图2 选民证

  其中一张资料(图1)上,以大号红色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字样,中下位置有一方“黄开光印”,最下方为“一九五三年”字样。另一张为选民证(图2),在黑色边框内,文字格式有横排、竖排,最上面的“选民证”横向排列,下面的具体事项从右至左依次排列。

  1953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选举法》(草案)。同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颁布施行。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各地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纷纷成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开展选民登记,着手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规模空前的选举。

  根据1953年公布施行的《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的规定,当时为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江陵县成立各级选举委员会,加强民主选举的社会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作为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公示候选人简介。并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所辖区选民数量印制一批选民证,加盖新雕刻的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作为选民参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的有效凭证。

  这张选民证,就是江陵县乡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见证之物。“人民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从选民证上的内容来看,既反映了新中国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神圣庄严,又体现了选民权利,以及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基层民主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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